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检一部刑诉〔2020〕860号
被告人唐章龙,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8198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住镇雄县**街**号,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1月13日被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于2016年8月25日减刑释放。现因涉嫌贩卖毒品于2020年8月22日被镇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本院于2020年9月3日批准逮捕,镇雄县公安局于次日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镇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章龙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以来,被告人唐章龙在镇雄县坪上镇坪上村荷花街121号其家房屋背后或在镇雄县坪上信用社后面以一个350元、半个180元的价格多次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给成某某、吴某某、柏某某等人吸食。2020年8月22日,吸毒人员成某某、吴某某因吸毒被公安机关抓获强制戒毒2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证言;2、被告人唐章龙的供述与辩解;3、相关书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部分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章龙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章龙属累犯和毒品再犯,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3-4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镇雄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翁乾虎
2020年11月19日
附:1.被告人唐章龙现羁押于镇雄县公安局看守所;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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