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锡滨检刑诉〔2020〕26号
被告人唐红伟,女,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1197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在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镇**村**幢**单元**室。被告人唐红伟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无锡市公安局滨湖分局决定,于2019年10 月26 日被该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日被该分局逮捕。
本案由无锡市公安局滨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红伟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了被告人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8月至2017年10月间,被告人唐红伟经他人介绍,联系於某某(另案处理)等人至许某某、林某某(均另案处理)处,合谋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并商定了非法集资项目、模式,后在未经金融监管机构批准的情况下,上述人员结伙在本市滨湖区、常州市武进区等地先后成立无锡**新能源有限公司、常州**新能源有限公司等公司,并招募周某某、方某某(均另案处理)等工作人员,上述公司以投资光伏电站可以获得高额回报的名义,采用设立市场部、召开招商大会、口口相传、推荐奖励等方式发展投资人,设置“3000板块”、“会员电站”等高额收益项目,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存款。被告人唐红伟期间担任无锡**新能源有限公司**,实施准备办公场所、招聘人员、管理后勤等管理行为,并与於某某、任某某分工发展市场,收取团队业绩提成,先后参与“小众筹”、“大众筹”、“B板块”等项目,涉案金额合计人民币5.2亿余元。
被告人唐红伟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案发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唐红伟处扣押人民币20万元,从陈某某处扣押人民币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无锡市公安局滨湖分局扣押的笔记本电脑、U盘等物证;
2.书证:无锡市公安局滨湖分局出具的刑事案件侦破经过、收集的工商资料、银行记录等书证;
3.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冯某某、项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唐红伟及同案人员许某某、於某某、任某某、林某某、周某某等人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无锡市公安局滨湖分局制作的网络在线提取工作记录及制作的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无锡市公安局滨湖分局收集的后台数据、电子文件、视频。
被告人唐红伟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红伟结伙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红伟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唐红伟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的规定,系主犯。被告人唐红伟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沈志刚
检察员:张晓军
2020年3月2日
附:
1.被告人唐红伟现羁押于无锡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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