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唐红明盗窃案)_江油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检一部刑诉〔2020〕2124号

被告人唐红明,男,1979年****日出生于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公民身份号码5107031979********,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绵阳市涪城区******组。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4月被绵阳市涪城区法院判处拘役6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2月、2017年3月被江油市人民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一个月、七个月,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4月被射洪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9年7月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5日被江油市公安局刑事拘留(未收押),2020年8月6日变更为监视居住。

本案由江油市公安局城郊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红明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22日上午11许,被告人唐红明在江油市太平镇德胜村六组一居民楼一楼过道处,将文某某停放的一辆红色台铃牌两轮电动车盗走。2020年8月5日,唐红明接民警电话通知后,自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了作案经过。经认定,该电动车价值2186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搜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红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红明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其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唐红明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油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白振祥

        2020年9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唐红明现在其住处监视居住;

2.案卷材料2册73页、光盘3张及散件1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