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泸龙检一部刑诉〔2020〕50号
被告人唐红,女,1994年3月1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50419940301092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泸州市龙马潭区人,住泸州市龙马潭区胡市镇胡石街47号1栋2单元10楼1001号。因犯盗窃罪,于2020年4月27日被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二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20年2月8日被自贡市公安局自流井分局取保候审;因犯诈骗罪,于2020年5月20日被泸州市公安局龙马潭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2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泸州市公安局龙马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红涉嫌盗窃罪、诈骗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1、2020年1月23日凌晨,被告人唐红和通过某社交软件认识的宋宇辉一起在自贡市自由路七天连锁酒店休息,被告人唐红趁宋宇辉熟睡之机,将被害人宋宇辉身上的现金5200余元和宝马牌车钥匙盗走,随后被告人唐红驾驶宋宇辉的号牌为川C1M936号汽车逃回泸州,期间民警和宋宇辉多次联系唐红交还汽车未果。2月7日,被告人唐红在四川省珙县被公安机关抓获。经鉴定,被盗窃的川C1M936号汽车价值人民币362688.2元。
2、2020年5月12日,被告人唐红窜至被害人曹宇位于泸州市龙马潭区西南商贸城14区的二手车门市,谎称购买汽车为由,提出要试驾川E70B95号汽车,被告人唐红先后二次试驾完毕后又谎称要把车子给在附近的老公看,并要求独自试驾,骗取被害人曹宇同意后,被告人唐红随后驾驶川E70B95号汽车逃离现场。2020年5月19日,被告人唐红在泸州市龙马潭区西南商贸城被公安机关抓获。经鉴定,被骗取的汽车价值人民币9039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红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红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被告人唐红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唐红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唐红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唐红盗窃罪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诈骗罪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绍伟
(院印)
2020年7月3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羁押于泸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简易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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