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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唐绪炜交通肇事案)_四川省青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青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检一部刑诉〔2020〕8号 

  被告人唐绪炜,曾用名唐读坤,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8221993********,汉族,中专文化,四川省青川县人,成都**有限公司金融销售员,住四川省青川县**镇**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21日被青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3月3日被青川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青川县看守所。

本案由青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绪炜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0日晚,被告人唐绪炜饮酒后驾驶川HZ****别克牌小型SUV从青川县**镇**广场停车场出发,沿**街驶入**大道,向**村方向行驶,20时40分许行驶至**大道中段中国工商银行T型路口路段时,因超速行驶,且对道路上车辆及行人动态观察不足,撞上因发生事故停于路口的川HE****小型轿车及围观的被害人李某某、陈某某、毕某某,造成李某某当场死亡,陈某某、毕某某受伤及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肇事后,唐绪炜驾车逃离事故现场。同日21时40分民警在唐绪炜家中将其抓获。经对唐绪炜进行酒精呼气式检测,测试结果为158.7mg/100ml,后提取唐绪炜静脉血液送检。经广元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从送检唐绪炜血液中检出乙醇浓度为136.7mg/100ml。经广元利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陈某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经四川民生法医学司法鉴定所鉴定,死者李某某符合交通事故致严重颅脑损伤死亡。经青川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唐绪炜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归案后唐绪炜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黎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某、毕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唐绪炜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四川民生法医学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等;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血样提取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笔录等;7、电子数据: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绪炜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绪炜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归案后,被告人唐绪炜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青川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晓燕

2020年4月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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