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刑检刑诉〔2020〕346号
被告人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26200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平江县**村**号,现住**。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4月17日被平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平江县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毛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262001********,汉族,大专在读,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平江县**镇**街**号,现住**。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4月27日被平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平江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岳阳市平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毛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日1时许,被告人毛某和吴某甲(另案处理)、余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在平江县开发区英皇酒吧前面和广岛KTV前面与吴某乙发生冲突,之后被告人毛某便邀集被告人唐某和吴某甲、余某某、张某某(另案处理)等人找吴某乙报复,被告人唐某又在QQ群里喊话邀集吴某彬等人过来帮忙。期间,被告人毛某对在场人员大喊“你们帮我去劈吴某乙他们,我家里有的是钱,打出了什么事,我来负责”。
2020年4月1日4时许,被告人唐某持铁质双节棍,吴某甲持匕首,张某某持关公刀、余某某持钢管等人赶到平江县开发区岳阳烧烤店门口,将正在吃夜宵的吴某乙殴打致伤,致使吴某乙左手无名指远节指骨粉碎性骨折,腹部刀刺伤,左侧背部软组织损伤,全身多处挫伤。
2020年7月27日,被告人毛某对被害人吴某乙进行了赔偿,取得了被害人吴某乙的谅解,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扣押决定书及物品清单、提取笔录、平江县第一人民医院住院病历记录、浏阳市骨伤科医院病历记录、办案说明、刑事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吴某甲、张某某、余某某、李某甲、曾某某、易某某、李某乙、吴某彬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吴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唐某、毛某的供述和辩解;
5.现场勘验笔录;
6.视听资料光盘三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唐某、毛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毛某邀集他人在公共场所持械聚众斗殴,系首要分子,其行为均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二人刑事责任。本案属共同犯罪,被告人唐某、毛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均属主犯,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被告人唐某、毛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均属坦白,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被告人唐某、毛某自愿认罪认罚,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唐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判处被告人毛某有期徒刑三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周 娇
检察官助理:钟志强
2020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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