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唐某、陈某某、王新政诈骗案)_浙江省宁波市海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宁波市海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甬海检公诉刑诉〔2019〕441号

被告人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8261993********,汉族,大学文化,务工,住安徽省安庆市宿松县**号。因本案于2018年8月10日被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9月14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9211991********,汉族,大学文化,个体经营,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幢**室(户籍地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镇**村**)。因本案于2018年8月10日被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9月14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王新政,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9211991********,汉族,大学文化,无业,住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镇**村**。因本案于2018年9月6日被宁波市公安局海曙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9月28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宁波市公安局海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陈某某、王新政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1月1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分别于2018年12月27日、2019年3月14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4月份至12月份,被告人陈某某在安徽省淮北市红星美凯龙旁边的一商务楼开了一家炒外汇公司,纠集被告人王新政负责管理公司业务,唐某、陈某乙、陈某丙、陈某丁、陈某戊、徐某某(另案处理)等人任员工,利用非法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采取加微信好友,将有投资兴趣的客户拉入“股票交流群”,再诱导被害人进入“星融外汇”平台,开户、入金,并由王新政扮演指导老师,由唐某、陈某丙、陈某丁、陈某戊等人扮演业务员、客户、技术顾问等角色,唆使被害人多次交易,以赚交易的手续费。经查实,被害人楼某某自2017年10月至12月期间共亏损人民币195012.04元。

被告人唐某于2017年10月底离开陈某某公司,后其唆使被害人楼某某重新到“星融外汇”平台注册账户,并唆使被害人多次交易,以此赚取楼某某的交易手续费。经查实,被害人楼某某自2018年1月至6月期间共亏损人民币462719.96元。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唐某、陈某丙家属赔偿被害人楼某某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51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银行交易记录、微信截图、照片材料、收条、谅解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

2.被害人楼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唐某、陈某某、王新政及同案犯陈某丙、陈某乙、陈某丁、陈某戊、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远程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5.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陈某某、王新政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与人合伙骗取他人财物,其中被告人唐某诈骗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陈某某、王新政诈骗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部分诈骗犯罪事实系从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唐某、陈某某、王新政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宁波市海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薛依青

2019年5月27日

附:

1.被告人唐某、陈某某、王新政现均被羁押于宁波市海某某看守所。

2.随案移送卷宗五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