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唐良友合同诈骗、诈骗案)_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德阳市罗江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罗检公刑诉〔2018〕22号

被告人唐良友,男,196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6021967********,汉族,大学本科,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单元**室,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诈骗罪,于2017年9月6日被德阳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经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年10月12日被德阳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依法逮捕。

本案由德阳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良友涉嫌合同诈骗罪、诈骗罪于2017年12月7日移送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经德阳市人民检察院指定本院管辖,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检察院2018年1月2日将该案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证据不足,本院于2018年2月12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3月6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合同诈骗的事实

2017年5月到7月,被告人唐良友为偿还个人债务,以租车自用的名义先后与多家汽车租赁公司及个人签订租车合同,骗取车辆共计6辆,后将其质押给他人以套取资金。经德阳市物价认证中心认定,涉案车辆价值人民币共计103.4万元。

1、2017年5月14日,被告人唐良友在德阳市泰山南路一段**汽车租赁公司,以租车的名义租走号牌为川******黑色丰田汽车一辆,随后以6万元的价格将该车质押给邓某某和吴某某。现该涉案车辆已被追回。经德阳市物价认证中心认定,该车辆价值人民币16.2万元。

2、2017年5月19日,被告人唐良友在德阳市岷江西路的德阳市**租赁公司,以租车的名义租走号牌为川******的奥迪Q5汽车一辆,随后以13.5万元的价格将该车质押给邓某某和吴某某。现该涉案车辆已被追回。经德阳市物价认证中心认定,该车辆价值人民币18.9万元。

3、2017年5月24日,被告人唐良友在德阳市泰山南路一段**汽车租赁公司,以租车的名义租得号牌为川******的福特锐界汽车一辆,随后以9万元的价格将该车质押给邓某某和吴某某。现该涉案车辆已被追回。经德阳市物价认证中心认定,该车辆价值人民币18万元。

4、2017年6月25日,被告人唐良友在德阳市**租车行,以租车的名义租得号牌为川******的黑色奥迪A6汽车一辆。随后以12万元的价格将该车质押给邓某某和吴某某。现该涉案车辆已被追回。经德阳市物价认证中心认定,该车辆价值人民币26.5万元。

5、2017年7月8日,被告人唐良友在德阳市**汽车租赁唐某某手中,以租车的名义租得号牌为川******的红色宝马敞篷轿车一辆,随后以6.5万元的价格将车质押给邓某某和吴某某。现该涉案车辆已被追回。经德阳市物价认证中心认定,该车辆价值人民币17.5万元。

6、2017年7月18日,被告人唐良友通过“58同城”网站联系到被害人唐某某,以租车的名义租得被害人唐某某号牌为川******的白色大众宝莱汽车一辆,后以5万元的价格将该车质押给邓某某和吴某某。现该涉案车辆已被公安机关查获。经德阳市物价认证中心认定,该车辆价值人民币6.3万元。 

二、诈骗的事实

2017年7月15日,被告人唐良友为偿还个人债务,在德阳市体育场附近以借车为由,骗得被害人李某某牌为川******的白色起亚K5汽车一辆,随后以5万元的价格将该车质押给邓某某和吴某某。现该涉案车辆已被追回。经鉴定,该车辆价值人民币8.2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良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车辆租赁合同的过程中,虚构租车用途,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被告人唐良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车辆用途,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良友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德阳市罗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袁芙蓉

2018年4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唐良友现羁押于德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