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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唐艺翔故意伤害案)_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沅检刑刑诉〔2020〕134号

被告人唐艺翔,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2221995********,土家族,初中文化,无业,湖南省沅陵县人,户籍及居住地沅陵县**镇**居委会**组**号。因犯寻衅滋事罪,2017年7月24日被沅陵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2018年8月3日矫正期满;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20年3月25日被沅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8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沅陵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沅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艺翔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于2020年6月2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于2020年7月8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27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4日21时许,被告人唐艺翔在沅陵县沅陵镇“**”酒吧门口外与魏某某发生口角纠纷,唐艺翔对魏某某进行殴打,被旁人劝开。唐艺翔走至品龙国际地下停车场出口处时,宋某某得知魏某某被唐艺翔殴打,遂冲上前朝唐艺翔踢了一脚,李某某、尹某某二人见状也冲上前,唐艺翔便从口袋取出随身携带的折叠水果刀朝李某某等人随意挥刺,将李某某左胸腹部划伤、尹某某腹部划破。后民警到达,将正在走路离开现场的唐艺翔抓获。经怀化市四方司法鉴定所鉴定,李某某人体损伤程度为轻微伤,尹某某人体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证言宋某某、龙某某、魏某某等8人的证言;

3.被害人尹某某、李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唐艺翔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勘验、辨认、提取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艺翔故意伤害他人,致一人重伤、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颜丹

检察官助理:王妍

2020年8月10

                                      (院印)

附件:1.被告人唐艺翔现羁押于沅陵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检察卷壹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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