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内威检二部刑诉〔2020〕42号
被告人唐英,女性,1986年10月11日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241986101182085110241986********,汉族,初中毕业,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内江市威远县碗厂镇古埝村11组3号四川省内江市威远县**镇**村**组**号,住威远县严陵镇新村巷82号2栋1单元3楼1号威远县**镇**村巷**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5月21日被威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威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英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听取其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唐英自愿认罪认罚。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唐英与邓某某于2012年相识并交往,2014年两人分手,2016年被告人唐英与李某某结婚。2019年6月邓某某再次与唐英联系发展为情人关系并致唐英怀孕,二人情人关系存续期间,邓某某多次威胁要伤害唐英的家人。2020年5月20日12时许,邓某某在唐英租住在威远县严陵镇大桥街新村巷82号1栋1单元301号的房屋内欲再次与唐英发生性关系遭到拒绝并发生抓扯。当日下午15时许,被告人唐英因惧怕邓某某对其家人造成伤害,便产生将邓某某杀害的念头,遂趁邓某某午睡之机持菜刀对邓某某肩颈部位连砍数刀,邓某某被惊醒后推倒唐英逃离出租屋,并让群众拨打120后前往医院救治。经鉴定,被害人邓某某全身多处刀砍伤属轻伤二级。被告人唐英于案发当日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其归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已与被害人邓某某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被害人邓某某书面表示对唐英刑事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鉴定意见、相关书证、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英故意杀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英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一、二款之规定,属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唐英被动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威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欧定均
检察官助理:刘冰
2020年11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18160****。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视听光盘3张,电子卷宗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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