峨眉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峨检一部刑诉〔2020〕Z182号
被告人唐苹,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1102197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乡**村**组**号**号,现住市中区**镇**街**号**楼**号。2018年因盗窃被汉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2020年10月16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峨眉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11月20日经本院批准,被峨眉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峨眉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苹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唐苹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4日14时许,被告人唐苹伙同一名外号叫“三娃儿”的男子(在逃),在峨眉山市峨山街道秀川路溪月湾售楼部大门旁将被害人罗某某停放的蓝黑色雅迪牌两轮电瓶车盗走,后在乐山市市中区苏稽镇以1000元变卖,赃款两人平分,经鉴定,被盗电瓶车被盗时市场价值为2580元,2020年10月16日,峨眉山市公安局民警在乐山市市中区苏稽镇将唐苹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唐苹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唐苹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唐苹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廖丹凤
2020年12月30日
附件:
被告人唐苹现羁押于峨眉山市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2册(含光盘1张)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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