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充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西检一部刑诉〔2020〕2223号
被告人唐觉宗,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124199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道县**镇**村**组。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3月28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十日;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7月14日被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十一月二十日被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因涉嫌盗窃罪,经西充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27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3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觉宗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9月2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0月2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1月17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3日12时许,被告人唐觉宗伙同他人在西充县鸿运步行街39号店内将被害人黄某某放在收银台上的一部苹果11手机盗走。经鉴定,该手机价值3467元。随后,唐觉宗再次伙同他人来到西充县晋城镇南台街“捌点拾分理发店”,将被害人陈某某放在前台柜面的一部苹果11手机盗走。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为323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的供述;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扣押清单;鉴定意见书;监控视频、讯问视频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觉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觉宗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新罪,是累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西充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何春燕
检察官助理:李 聪
2020年12月1日
附:
1、被告人唐觉宗现羁押于阆中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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