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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唐觉宗盗窃案)_西充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西充县人民检察院

西充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西检一部刑诉〔2020〕2223号

被告人唐觉宗,男,199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124199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道县******组。犯盗窃罪,于2016年3月28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十日;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7月14日被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十一月二十日被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因涉嫌盗窃罪,经西充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27日被刑事拘留;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3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觉宗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9月2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0月2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1月17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3日12时许,被告人唐觉宗伙同他人在西充县鸿运步行街39号店内将被害人黄某某放在收银台上的一部苹果11手机盗走。经鉴定,该手机价值3467元。随后,唐觉宗再次伙同他人来到西充县晋城镇南台街“捌点拾分理发店”,将被害人陈某某放在前台柜面的一部苹果11手机盗走。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为323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的供述;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扣押清单;鉴定意见书;监控视频、讯问视频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觉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觉宗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新罪,是累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西充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何春燕

检察官助理:李  聪

2020年12月1日

                                                 

  附:

1、被告人唐觉宗现羁押于阆中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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