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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唐贤香故意伤害案)_江西省全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江西省全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全检一部刑诉〔2020〕86号

被告人唐贤香,男,193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1301938********,汉族,文盲,户籍地和居住地均为江西省赣州市全南县**乡**村**村**组,务农。无前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14日被全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25日,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全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贤香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月27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4日9时许,被害人易某某在其家门口过道骂被告人唐贤香住了她家的房子,吃了她家的饭,要赶走唐贤香。唐贤香听不下去便出来与易某某对骂,后易某某从家中拿出一根竹棍驱赶唐贤香,唐贤香见状也返回家中拿到一根木棍与易某某对打。期间,易某某的竹棍没拿稳掉落在台阶旁,便弯腰去捡竹棍,唐贤香则用木棍打了一下易某某头部后侧。易某某被打后捡起竹棍往厅下方向走,唐贤香则返回家中拿到蛇皮袋去野外割鱼草。后易某某走到距离打架地点100米左右的路边倒地不起。当日10时39分左右,易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2020年6月30日,经赣南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易某某符合在脑血管病变的基础上遭受钝性外力作用致脑出血,引起中枢神经功能障碍死亡。疾病因素、外伤因素在易某某死亡中的参与度各为50%。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处警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情况说明等书证;2.证人张某某、唐某甲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唐贤香的供述与辩解;4.赣南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司法鉴定书、赣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等;5.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方位图、现场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贤香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贤香已年满75周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之一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全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涂房胜

2020年9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唐贤香现取保候审在家。(唐贤香之子唐某乙电话:1577976****)

2.本案卷宗叁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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