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检一部刑诉〔2020〕214号
被告人唐贵庆,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9231980********,瑶族,小学,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道县,住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酒店**房间,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7月被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7月被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9月被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二千元;因犯盗窃罪2016年6月被台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2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0月被仓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4月被仓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6月又因犯盗窃罪被晋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于2019年11月1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0日被监视居住。2020年5月27日因违法监视居住规定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3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贵庆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3月13日14时许,被告人唐贵庆在台江区西侧中亭街公交车站趁被害人王某某从前门搭乘上一辆闽AY****牌照的136路公交车之际,从身后扒窃了王某某放在左边裤子口袋里的一部蓝色荣耀畅玩8C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680元。唐贵庆得手后在青年会附近将该手机以300元价格卖给路人。
2.2020年3月16日15时40分许,被告人唐贵庆在八一七南路4号三福门口趁被害人宋某某不备,盗窃宋某某放在外套衣服口袋内的realme X青春版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116元)。唐贵庆得手后,在达道路路口附近将手机以100元价格卖给路人。
3.2020年5月3日13时40分许,被告人唐贵庆在台江步行街公交车站靠元洪城一侧,趁被害人李某甲准备乘坐37路公交车时,将被害人李某甲放在右边裤袋内的一部红米onte 8pro手机盗走,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215元;唐贵庆得手后即在案发现场附近随身转卖给路人。
4.2020年5月10日17时许,被告人唐贵庆在台江区中亭街西侧公交车站,趁被害人黄某某准备乘坐69路公交车时,将被害人黄某某放在随身挎包内的一部红色苹果11手机盗走,经鉴定,价值人民币5098.50元;唐贵庆得手后即在案发现场附近随身转卖给路人。
5.2020年5月15日18时20分许,被告人唐贵庆在台江区福四中对面公交车站,趁被害人李某乙等公交时,将被害人李某乙的一部VIVO X23手机盗走,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012.50元。唐贵庆得手后即在案发现场附近随身转卖给路人。
上述五部手机累计估价价值9122元人民币,被告人唐贵庆通过销赃累计获利1600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前科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案发现场监控视频截图、搜查证、搜查笔录以及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等书证;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宋某某、李某甲、黄某某、李某乙的陈述;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唐贵庆的供述和辩解;
4.福州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榕价认扣(2020)274、99号价格认定结论书;
5.辨认笔录:被告人唐贵庆出具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贵庆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承办人认为,被告人唐贵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扒窃,涉案金额人民币9122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贵庆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亦认罪悔罪,依法可予以从轻处罚,并建议使用简易程序。被告人唐贵庆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任 卉
2020年9月16日
附:1.被告人唐贵庆现羁押于福州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光盘贰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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