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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唐达心盗窃案)_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开检公诉刑诉〔2020〕289号

被告人唐达心,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5211989********,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地湖南省邵东县**镇**村**组**号。2017年9月1日因犯盗窃罪被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2018年2月1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12月27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达心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5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分别于2020年4月20日、7月3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20年5月20日、7月16日补充侦查完毕后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6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26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唐达心在长沙市开福区**街藩城堤“乐天”网吧上网时,趁对面座位上的被害人兰某某睡觉之机,将兰某某放在电脑桌上的一台银色华为NOVA2手机和一台黑色OPPOR9手机盗走。后唐达心将两台手机以400元价格销赃,所得赃款用于日常消费。

经长沙市开福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两台手机价值共计2059元。

2019年12月26日22时许,公安机关在长沙市芙蓉区**街口抓获被告人唐达心。到案后,被告人唐达心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户籍证明、释放证明、抓获经过、手机销售专用票据等书证;2.被害人兰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唐达心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达心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达心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达心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唐达心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从重处罚;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唐达心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不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建平

2020年7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唐达心现羁押于长沙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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