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北检刑诉〔2020〕Z1259号
被告人唐达明,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224196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重庆市渝北区**路**号附**号**单元**。因犯盗窃罪,1994年4月15日被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1998年10月20日刑满释放。因犯贩卖毒品罪,2000年10月9日被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2007年8月14日刑满释放。因犯贩卖毒品罪,2011年10月24日被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2年2月12日刑满释放。因犯贩卖毒品罪,2012年11月5日被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3年4月30日刑满释放。因犯贩卖毒品罪,2013年9月27日被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犯贩卖毒品罪,2016年8月11日被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7年3月7日刑满释放。因犯贩卖毒品罪,2019年4月3日被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9年10月1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2020年6月5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17日经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达明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唐达明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4日22时许,被告人唐达明在重庆市渝北区松石北路龙都医院门口附近被民警抓获。随后,民警在唐达明居住的重庆市渝北区**路**号附**号**单元**房屋内搜查出2包甲基苯丙胺(冰毒,净重分别为13.10克、5.43克)。
被告人唐达明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表、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等书证;
2.被告人唐达明的供述和辩解;
3.物证检验报告;
4.提取笔录、称重笔录、封存笔录、现场指认笔录;
5.抓捕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唐达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达明非法持有甲基苯丙胺18.53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达明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系累犯、毒品再犯,分别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规定的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唐达明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对涉案毒品18.53克甲基苯丙胺予以没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黄义长
检察官助理:刘 昱
2020年8月17日
附:
1.被告人唐达明被羁押于重庆市渝北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认罪认罚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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