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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唐运杨盗窃案)_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三区检一部刑诉〔2020〕Z2375号

被告人唐运杨,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7241992********,壮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为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县**乡**村**屯**号。2016年10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又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1月2日被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又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3月29日被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7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6月30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运杨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20年8月19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8月19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4日5时许,被告人唐运杨窜至本市凤岗镇竹塘村浸校塘村艾欧尼亚网咖内,趁被害人韦某某在网吧上网时睡着,将其放置在电脑桌面键盘的左边的一部vivo牌s5手机(价值人民币1019元)盗走,随即逃离现场。2020年5月27日13时许,公安机关在凤岗镇永盛北路竹塘卧龙小区7巷6号409房将被告人唐运杨抓获归案。破案后,被盗手机未能起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广东杰斯特声像资料司法鉴定所图像鉴定意见书的鉴定意见,被害人韦某某的陈述,证人唐某某的证言,刑事判决书等书证,案发现场监控录像,被告人唐运杨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运杨无视国法,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运杨因盗窃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检察员:萧晓莹

2020年9月8日

(本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唐运杨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移送案卷材料贰册、检察卷壹册。

3、移送《量刑建议书》一份。

4、建议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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