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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唐进士寻衅滋事案)_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红检刑诉〔2021〕18号

被告人唐进士,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31987********,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镇**组**号,捕前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沙河小区**号楼**单元**室2011年1月17日因犯抢夺罪被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2014年3月3日因贩卖毒品罪被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5年8月6日因犯盗窃罪被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2018年因犯贩卖毒品罪被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14日被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0月20日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2020年10月21日被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进士寻衅滋事案,于2020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0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唐进士与戴义忠(另案处理)等人在红花岗区沙河小区转盘往外环路方向的马路处,因戴义忠醉酒,无故与被害人陈某甲和陈某乙等人发生纠纷,将陈某甲和陈某乙打伤,经鉴定,陈某甲和陈某乙的伤情分别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报案材料、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户籍信息、辨认监控视频截图、谅解书;2.证人证言:证人杨某某、刘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乙、陈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唐进士的供述;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方位示意图、平面示意图及现场照片、辨认笔录。

被告人唐进士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随意殴打他人,致二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陈手千

检察官 刘新睿

                                                                                             

2021年1月14日 

                                               

附件:1.被告人羁押于遵义市第一看守所;

2.随案移送卷宗贰册

3.随案移送量刑建议书叁份、适用建议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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