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雨检一部刑诉〔2020〕270号
被告人唐进财,曾用名唐正财,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5221974********,汉族,初中肄业文化,务工人员,住湖南省新邵县**镇**村**组**号。2010年6月25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2013年9月16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5年6月2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6年7月2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1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公共交通治安管理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7日本院批准,同日由长沙市公安局公共交通治安管理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公共交通治安管理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进财涉嫌寻盗窃罪,于2020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3日14时35分许,欧阳某某(已判刑)伙同被告人唐进财在长沙市雨花区****公交车站搭乘1辆由南往北行驶的**路公交车。当该车行驶至****公交车站附近时,欧阳某某在被告人唐进财的望风掩护下,趁被害人欧某某不备,扒得其挎包内的现金人民币1000元。
2020年3月10日14时36分许,欧阳某某(已判刑)伙同被告人唐进财在长沙市**路公交车。当该车行驶至****公交车站时,欧阳某某在被告人唐进财的望风掩护下,趁被害人张某某不备,采取持刀片割口袋的方式,扒得其上衣口袋内的钱包,内有现金人民币17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监控视频及截图、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等书证;2.被害人欧某某、张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唐进财的供述与辩解;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进财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进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扒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进财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重新犯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被告人唐进财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诺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杜劲松
2020年12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唐进财现羁押于长沙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文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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