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唐远亮、罗某某贩卖毒品案)_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彭检二部刑诉〔2020〕Z401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1251981********,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四川省成都市人,户籍所在地:成都市新都区**村**组,现住址:成都市新都区**村**小区**栋。1997年12月犯盗窃罪被四川省新都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2020年8月28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彭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本院以其涉嫌贩卖毒品罪批准逮捕,同日由彭州市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唐远亮,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1251976********,汉族,小学肄业,无业,四川省成都市人,户籍所在地:成都市新都区**村**组,现住址:成都市新都区**街道**村**组**号。2010年12月30日因犯非法拘禁罪被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4个月;2015年12月1日因犯抢劫罪被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8年3月9日刑满释放。2020年8月28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彭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本院以其涉嫌贩卖毒品罪批准逮捕,同日由彭州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彭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唐远亮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蒋某某在彭州市境内筹集到毒资后,于2020年8月27日17时许在彭州市通过微信联系被告人唐远亮购买毒品。随后被告人罗某某伙同唐远亮在成都市新都区崇义村一料场以600元的价格将一包甲基苯丙胺(冰毒)贩卖给蒋某某。同日19时许,蒋某某又通过微信联系唐远亮购买毒品,唐远亮在成都市新都区崇义村汜义小区从罗某某处拿到毒品,准备以300元的价格将一包甲基苯丙胺(冰毒)贩卖给蒋某某时,被彭州市公安局民警挡获。民警现场从蒋某某处查获净重0.88克甲基苯丙胺,从唐远亮处查获净重0.66克甲基苯丙胺、白色苹果手机一部,从罗某某处查获蓝色honor手机一部、毒资人民币6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搜查、称重、辨认笔录、电子证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唐远亮违反毒品管制规定,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1.54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唐远亮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处罚。被告人罗某某、唐远亮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是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彭创

2020年12月25

附件:1. 被告人罗某某、唐远亮现羁押于彭州市看守所

2.案件材料三册、光盘三张、提讯证、换押证各二份

3.适用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 涉案财物详见随案移送清单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