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检公诉刑诉〔2020〕5号
被告人唐远民,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1211974********,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四川省金堂县人,户籍所在地:金堂县**镇**村**组**号。2019年7月23日因涉嫌制造毒品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6日经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检察院以其涉嫌制造毒品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远民涉嫌制造毒品罪,于2019年9月29日移送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检察院审查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于同年10月14日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依法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退回成都市公安局补充侦查一次,该局于2019年12月14日再次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起,被告人唐远民为谋取非法利益,陆续购置麻黄素、碘等制毒原料及工具,为制造甲基苯丙胺(冰毒)做好充分准备。同年7月中下旬,唐远民在本市金堂县淮口镇吉林东路一偏僻地点进行毒品粗加工后,将毒品半成品先后带至本市金堂县**镇**小区**期**栋**单元**楼**号、新都区**街**号**小区**栋**单元**号民房内继续加工。同年7月22日9时许,公安机关根据线索在上述**小区内抓获唐远民,并当场在上述制毒场所查获1处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晶体,净重为204.29克、含量为62.6%;5处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液体,共计净重为3422.79克,含量为0.05%-38.0%不等,以及真空泵、漏斗、量杯等大量制毒工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搜查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书证、物证、鉴定意见、视听资料、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远民制造甲基苯丙胺204.29克、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液体3422.79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且数量大。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制造毒品罪追究被告人唐远民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何莉苹
2020年1月14日
书 记 员 李天琪
附:
1、被告人唐远民现羁押于成都市温江区看守所;
2、卷宗肆册、光盘柒张、U盘1个、提讯证及换押证各壹份;
3、扣押毒品、手机等物品情况详见扣押物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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