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唐述兵,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3211989********,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兴义市,住**镇**村**组**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12日被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7年8月22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9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21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述兵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与被告人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并进行证据开示,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9年10月19日3时30分许,被告人唐述兵窜至本市**镇**社区**村**巷**号**凉菜铺门口,将被害人周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博技牌电动三轮车(约价值1000元)盗走。
二、2019年12月14日4时许,被告人唐述兵窜至本市**镇**社区**苑**巷**号门口,将被害人石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电动车(约价值900元)盗走。
三、2019年12月29日4时30分许,被告人唐述兵窜至本市**镇**路**号门口,将被害人张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上海永久牌电动车(约价值500元)盗走。
公安人员于2019年12月29日在本市**区**街**号**房将被告人唐述兵抓获。破案后,上述被盗车辆均无法起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钥匙等;2.书证:到案经过等书证;3.被害人的陈述:周某某等被害人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唐述兵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等;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录像光盘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述兵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述兵无视国法,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唐述兵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符策榕
附:
1.被告人唐述兵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侦查卷二册(光盘四张)和检察卷一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涉案物品扣押清单一份。
6.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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