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唐道荣,男,汉族,196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5201031964********,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巷**号附**号。2012年7月30日,唐道荣因犯盗窃罪,被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6年7月21日,唐道荣因涉嫌盗窃罪被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日经本院批准,由该局于次日执行逮捕。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道荣涉嫌盗窃罪,于2016年9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7月3日10时许,被告人唐道荣伙同郎某某(另处),在本市云岩区山林路阳光花园小区内,以撬车搭线的方式将被害人杨某某停在该处的一辆黑色速派奇牌电瓶车盗走。经鉴定,涉案电瓶车价值人民币3000元。
2016年7月4日10时许,被告人唐道荣伙同郎某某(另处),在本市云岩区鲤鱼西巷14号小区内,以撬车搭线的方式将被害人詹某某停在该处的一辆红色金箭牌电瓶车盗走,在逃跑过程中被小区保安发现,后郎某某及涉案车辆被保安控制,唐道荣趁机逃跑。经鉴定,涉案电瓶车价值人民币2500元。
2016年7月13日11时许,被告人唐道荣在本市南明区花果园C区13栋平台,用随身携带的螺丝刀将被害人齐某某的一辆红色城市猎人牌电瓶车的灯箱打开,搭线后准备盗走时被齐某某控制,后被赶来的民警抓获。经鉴定,该电瓶车价值人民币3786元。上述三辆涉案电瓶车,价值人民币共计928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涉案电瓶车;螺丝刀;打火机。2、书证: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户籍资料;前科判决;电瓶车收据。3、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齐某某、杨某某、詹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被告人唐道荣的供述。6、鉴定意见:涉案财物价格鉴定书。7、辨认笔录:唐道荣的犯罪现场辨认笔录以及被害人齐某某、证人陈某某、同案人郎某某对唐道荣的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道荣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9286元,侵犯了公民财产所有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唐道荣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伟
2016年10月18日
附:一、被告人唐道荣现羁押于贵阳市南明区看守所。
二、随案移送:1、公安侦查卷两册;
2、量刑建议书一份;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换押证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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