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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唐重天故意伤害案)_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起 诉 书

琼一分检刑诉〔2020〕3号

被告人唐重天,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27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出生地、户籍地海南省澄迈县,住澄迈县**镇**村委会**村**号。因犯抢劫罪,于2005年1月24日被澄迈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31日被澄迈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澄迈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22日被澄迈县公安局逮捕。

辩护人颜明燕,海南天皓律师事务所律师,由海南省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本案由澄迈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重天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澄迈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于2020年3月31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及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及被害人的意见。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30日8时许,被告人唐重天因琐事在澄迈县**镇**村内追打母亲唐某甲,唐某甲跑到**村**号唐某乙家躲藏,被告人唐重天在唐某乙家附近的三岔路口看到唐某乙的父亲唐某丙,从路边捡一根竹竿击打唐某丙的头部和肩膀,致唐某丙受伤。被告人唐重天继续在村里寻找其母亲,在**村**号东边小巷内看到唐某乙的母亲曾某某,就用手中的竹竿朝曾某某的头部猛打,曾某某被打摔倒在地上。被告人唐重天被唐某乙等人制止并报警,民警赶来将唐重天抓获。唐某丙、曾某某被送往海南省人民医院治疗,曾某某因伤势过重身亡。经鉴定,曾某某系头面部受钝性外力作用致颅骨骨折、脑挫裂伤、蛛网膜下腔出血死亡。唐某丙的损伤(多处骨折)均构成轻伤二级。被告人唐重天在本次作案时患有精神分裂症,对本次作案具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竹竿一根;

2.书证:常住人口信息表、到案经过等;

3.证人证言:证人唐某甲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唐某丙的陈述;

5.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唐重天的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意见书等;

7.勘验、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重天故意伤害他人,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丹

      2020年4月26日

                             

    附:

    1.被告人唐重天现羁押于澄迈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

    3.《证人名单》1份。

    4.《随案移送赃证款物品清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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