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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唐金、汤皖运输毒品案)_保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保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检二部刑诉〔2020〕34号

被告人 金,男,1986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723198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云南省墨江县人,住墨江县****村委会**村民小组**号。

被告人汤 皖,男,1985年4月16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8011985********,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云南省景洪市人,住景洪市**镇**农场**分场**队。

上列二被告人因涉嫌运输毒品罪,2019年8月14日、17日分别被龙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9日经龙陵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并由同级公安机关执行。

本案经云南省公安厅指定管辖,由龙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金、汤皖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9年11月19日移送龙陵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于同年12月11日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报经云南省人民检察院指定本院审查起诉。受理案件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1月10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同年2月14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后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14日中午,被告人唐金、汤皖分别驾驶云K*****哈弗车、云P*****长安车前往景洪市嘎洒镇至格朗和的老路边接得毒品,后汤皖驾车朝前探路,唐金驾车携毒品返回。当日13时许,唐金驾驶云K*****哈弗车返回至景洪市看守所附近红绿灯路口时,被景洪市公安局民警抓获,从放于该车后备箱的拉杆箱和双肩包内查获甲基苯丙胺31块。经称量鉴定:净重17627克。

2019年8月16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汤皖驾驶云P*****长安车前往景洪市一小附近寻找被告人唐金及唐金所驾车辆时,被保山市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勘验、检查笔录;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金、汤皖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17627克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检  察  员:杨  荣  军 

                             检  察  员:李  夷  鹏

                                 

2020年3月13日

附:1、二被告人现押于龙陵县看守所;

2、诉讼卷四册;

3、赃、证、物另列清单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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