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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唐金龙、李己贩卖毒品案)_赤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赤城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赤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赤城县院一部刑诉〔2020〕82号

被告人唐金龙,男性,199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1841997********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五常市****捕前****底商,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赤城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13日被赤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5月14日被赤城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赤城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17日被赤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赤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18日被赤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己,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732199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赤城县,捕前住赤城县**镇**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赤城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23日被赤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5月23日被赤城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赤城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24日被赤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赤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18日被赤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赤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金龙、李已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6日23时至5月7日16时,被告人唐金龙、李己将以40元价格从张某某(另案处理)处购得的杜冷丁针剂以每支80元的价格向吸毒人员郭某某、田某某、“二狗油”等人出售,共贩卖杜冷丁针剂 4次16支,同时被告人唐金龙以每支60元的价格向被告人李己出售杜冷丁针剂,共计12支。被告人唐金龙、李己在和吸毒人员郭某某、田某某进行毒品交易时被公安民警抓获,在当场查获的2支注射器内有3支针剂的毒品疑似物,经称重被查获毒品疑似物共计3.85克。后经北京明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查获毒品疑似物中含有海洛因成份,被告人唐金龙共贩卖毒品海洛因35.924克、被告人李已共贩卖毒品海洛因20.528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赤城县公安局随案移交涉案智能黑色HLK-AL00手机一部、智能VIVOX20A手机一部;

    2.赤城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见证人情况说明、称重笔录、上缴毒品登记表、到案经过、手机微信交易照片说明、照片说明、被告人唐金龙微信支付交易明细、郭某某微信支付交易明细、田某某微信支付交易明细、黑龙江省五常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

3证人郭某某、田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唐金龙、李已的供述和辩解;

5北京明正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6赤城县公安局检查、辨认、指认笔录;

7赤城县公安局电子数据检验报告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金龙、李已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贩卖毒品,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金龙、李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赤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向东

检察官助理:宋娉华

2020年9月17

                                     

  

附件:1.被告人唐金龙、李已被羁押于赤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检察卷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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