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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唐鑫盗窃案)_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靖检刑诉〔2020〕516号

被告人唐鑫,男,198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2831987********,汉族,高中文化,江苏**有限公司工人,住泰兴市**镇**村**组**号。被告人唐鑫曾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1月18日被泰兴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9月21日被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于2019年6月28日刑满释放。被告人唐鑫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3日由靖江市公安局决定并执行刑事拘留,于2020年9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靖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靖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鑫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唐鑫有权委托辩护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已告知被害人周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唐鑫,听取了值班律师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唐鑫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9日15时许,被告人唐鑫在江苏**有限公司精加工车间二楼女更衣室,采用网络技术手段,通过微信转账等方法,窃得周某某靖江农村商业银行账户内人民币15000元。

案发后,公安机关依法扣押被告人唐鑫苹果手机1部,暂存于靖江市公安局。江苏**有限公司代被告人唐鑫向被害人周某某退出人民币1370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靖江市公安局依法调取的银行转账记录、通话清单等书证;

2.证人陈某某、姚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周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唐鑫的供述和辩解;

5.靖江市公安局依法制作的提取笔录、搜查笔录等;

6.靖江市公安局依法调取的监控视频、电子数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鑫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鑫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鑫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唐鑫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许志强

检察官助理:周杰

20201217

附:

    1.被告人唐鑫现羁押于靖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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