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连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连检诉刑诉〔2020〕Z243号
被告人唐长况,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882197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广东省连州市人,住连州市**镇**栋**室,于2016年9月18日曾因犯盗窃罪被连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于同年12月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6日被连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7月31日被连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连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长况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至2020年7月期间,被告人唐长况多次在连州市范围内盗窃他人的电动三轮车蓄电池。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3月13日10时18分许,被告人唐长况去到连州市**镇**路**局的摩托车停车位,盗窃了被害人廖某某的电动三轮车蓄电池。
2、2019年3月31日9时22分许,被告人唐长况去到连州市**镇“**”停车场内,盗窃了被害人陈某某的电动三轮车蓄电池5只。经认定,被盗蓄电池的价值为人民币713元。
3、2019年5月11日16时36分许,被告人唐长况去到连州市**镇**小区的摩托车停车位,盗窃了被害人胡某某的电动三轮车蓄电池4只。经认定,被盗蓄电池的价值为人民币375元。
4、2020年7月15日11时27分许,被告人唐长况带其儿子去到连州市**镇**路**号门前,在其使用工具盗剪被害人唐某某的电动三轮车蓄电池时被被害人唐某某当场抓获。经认定,被盗蓄电池的价值为人民币37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长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长况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连州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黄竹玲
检察官助理:雷彩庭
2020年10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连州市看守所;
2.本案案卷材料2册、光盘1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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