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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唐雪猛、黎某甲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鼓检诉刑诉〔2019〕1321号

被告人唐雪猛,男,1989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8231989********,汉族,初中文化,**(上海)融资租赁公司南京分公司原业务员、业务七部经理,户籍地:湖北巴东县**镇**村**组**号。被告人唐雪猛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8月22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并于同日由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执行。

被告人黎某甲,女,1990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8811990********,汉族,中技文化,**(上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原业务员,户籍地:广西桂平市**镇**村**屯**号。被告人黎某甲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9月11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并于同日由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执行。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雪猛、黎某甲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唐雪猛、黎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唐雪黎某甲,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0月至2018年7月,王某甲、郜某某(均另案处理)在本市招聘、培训业务员,通过发传单、口口相传、举办推介会、组织客户实地考察等形式对外虚假宣传汽车零配件制造、光电传媒科技、油品销售、旅游观光等项目,以无锡**光电传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无锡**交通设施有限公司、无锡**油品有限公司或江苏**旅游管理有限公司为借款方,以**(上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为担保方,以王某甲为实际借款人,并许诺年利率24%或22.8%的高额利息,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在此期间,被告人唐雪猛(化名唐俊)先后为亿响(上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业务员、业务七部经理,黎某甲为**(上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业务员

经审计,与被告人唐雪猛相关的已报案集资参与人共152名,投入本金人民币1763.20万元,其中差额大于零的集资参与人150名,复投金额87.20万元,造成损失1444.48万元人民币。与被告人黎某甲相关的已报案集资参与人共15名,投入本金人民币395.00万元,复投金额15.00万元,造成损失325.64万元。

2019年8月22日,被告人唐雪猛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2019年9月11日,被告人黎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被告人唐雪猛、黎某甲到案后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案发到案经过、公安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上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及其南京分公司、无锡**光电传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无锡**交通设施有限公司、无锡**油品有限公司、江苏**旅游服务有限公司及其南京分公司的工商资料、银行流水、借款合同、收据、POS单、河北廊坊土地租赁相关合同、借条、字据等书证;

2.集资参与人宋某甲、王某乙、闫某某、李某甲、郑某某、任某甲、傅某某、吴某某、高某某、陈某甲、焦某某、赵某甲、宋某乙、颜某某、王某丙、张某甲、李某乙、李某丙、韩某某、周某某、李某丁、丁某某、徐某甲、江某某、刘某甲、张某乙、王某丁、马某某、褚某某、崔某某、刘某乙、乔某某、孙某某、华某某、赵某乙、陈某乙、陈某丙、朱某某、窦某某、姜某某、任某乙、陈某丁、王某戊、戴某某、杨某某等45人的陈述;

3.证人陈某戊、徐某乙、张某丙、张某丁、金某某、黄某某、肖某某、倪某某、孔某某等人的证言;

4.同案犯罪嫌疑人王某甲、郜某某、王某己、唐某某、谈某某、黎某乙的供述和辩解;

5.被告人唐雪猛、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6.辨认笔录;

7.资金鉴证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雪猛、黎某甲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吸收资金,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雪猛、黎某甲伙同他人共同实施故意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共同犯罪。其中,被告人唐雪猛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系主犯;被告人黎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海波

2019年12月27日

附:

1.被告人唐雪猛现羁押于南京市第二看守所;被告人黎某甲现羁押于南京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23册、资金鉴证报告2册各1份。

3.唐雪猛、黎某甲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6.换押证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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