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云检二部刑诉〔2020〕465号
被告人唐火辉,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5241981********,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户籍地为江西省抚州市南丰县**镇**村**组**号。因本案于2019年12月17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1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1月22日被逮捕。
被告人唐雷,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5241989********,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地为江西省抚州市南丰县**镇**路**号。因本案于2019年12月18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1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1月22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火辉、唐雷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4日2时许,被告人唐火辉纠合被告人唐雷经合谋后,唐火辉驾驶一辆小轿车搭载唐雷到本市白云区鹤龙街鹤龙一路新时代广场北侧路段,唐雷持水果刀对路经该处的江某某实施威胁、蒙眼,将江带上小轿车押送至本市增城区**小区**栋**房关押后继续对其实施威胁,致江某某受伤,胁迫江某某交付人民币(下同)60万元。之后,江某某通过手机转账的方式,多次共将60万元转账到唐火辉的账户中。江某某当天被释放,唐火辉12月16日被抓获,唐雷12月17日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缴获的手机、转账汇款、支付交易明细证明、微信转账记录截图、到案经过等物证、书证;
2、证人熊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江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唐火辉、唐雷的供述;
5、勘验、搜查、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火辉、唐雷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火辉、唐雷结伙抢劫公民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唐火辉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是主犯。唐火辉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唐雷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唐雷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对唐火辉在有期徒刑十年至十年六个月间量刑,并处罚金;建议对唐雷在有期徒刑三年至三年六个月间量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梁浩添
2020年4月15日
附:
1、被告人唐火辉、唐雷现被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共六册及光碟四张。
3、缴获的作案工具手机2部、水果刀1把,现扣押于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建议依法判处。
4、《具结书》2份。
5、本案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建议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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