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九检刑诉〔2020〕Z1119号
被告人唐靖松,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11998********,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地重庆市合川区**镇**支街**号。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18年1月18日被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8年8月17日刑满释放。因吸食毒品,于2020年7月28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20年8月14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同日由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涂朝阳,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023199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村**栋**号。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2月14日被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2016年2月2日刑满释放;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18年1月18日被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8年8月17日刑满释放。因吸食毒品,于2020年7月28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20年8月14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同日由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382198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重庆市合川区**村**组**号附**号。因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20年7月29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监视居住,同年7月30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4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于同日由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靖松、涂朝阳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被告人李某甲涉嫌非法收买信用卡信息罪,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至7月,被告人唐靖松、涂朝阳、张某甲(另案处理)以牟利为目的,通过收购他人身份信息办理的银行卡、U盾、手机卡等,后通过快递邮寄方式,将银行卡贩卖给菲律宾“上家”,以牟取高额回报。
2020年7月27日,“上家”委派被告人李某甲负责监督被告人唐靖松、涂朝阳办卡,并负责支付唐靖松等人费用。当日,唐靖松、涂朝阳与“上家”约定以每套银行卡人民币4000元的价格出售10套银行卡,李某甲支付给唐靖松8000元定金(每套800元)。后涂朝阳经刘某某(另案处理)的介绍在重庆市九龙坡区巴国城附近从徐某某处以每套银行卡人民币800元的价格收购2套银行卡(内含银行卡、U盾、手机卡),支付刘某某1600元。
2020年7月27日21时许,被告人唐靖松、涂朝阳、李某甲在重庆市大渡口区**小区**栋**房间被公安人员捉获。公安人员当场查获他人银行卡共计17张。经查询,上述17张某乙行卡均不是唐靖松、涂朝阳、李某甲、张某甲(另案处理)及居住在该处的易某某本人的银行卡。唐靖松、涂朝阳、李某甲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指认照片等物证;
2.户籍材料、银行卡查询信息等书证;
3.证人张某甲、张某乙、易某某、李某乙的证言;
4.被告人唐靖松、涂朝阳、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提取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靖松、涂朝阳、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靖松、涂朝阳、李某甲收买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收买信用卡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靖松、涂朝阳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甲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外的原因而为得逞,是犯罪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唐靖松、涂朝阳、李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唐靖松、涂朝阳、李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唐靖松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建议判处被告人涂朝阳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永
检察官助理:石磊
2020年10月27日
附:1.被告人唐靖松、涂朝阳现羁押于重庆市九龙坡区看守所,被告人李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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