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溆检刑事刑诉〔2020〕275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住怀化市鹤城区贺家田乡板栗坪村芷造湾村民小组。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7月26日被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2019年9月2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3月20日被溆浦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溆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唐某某、黄某甲(另案处理)、易某某(另案处理)三人结伙,于2020年2月份期间,多次在怀化市中方县、怀化市鹤城区实施盗窃。
2020年2月7日凌晨,被告人唐某某、黄某甲、乙某某窜至中方县中方镇牌楼村镇,在牌楼街上曾礼批发部盗走烟花一盒、牛奶一件;在牌楼中心小学黄某乙家、黄某丙先后盗走两辆女式两轮摩托车;在中方镇牌楼村宝界溪组潘某某家盗走一辆白色女式摩托车。经中方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三台摩托车总价值2100元人民币。
2020年2月份的一天凌晨,被告人唐某某、黄某甲、易某某窜至怀化市鹤城区听溪花园小区停车坪,试探性徒手扳车门,拉开了被害人杨某某停放此处未锁门的湘N*****白色吉利小轿车,窃得魅族MX6手机一台。经怀化市鹤城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被盗魅族MX6手机价值180元人民币。
2020年3月6日凌晨,被告人唐某某、李某甲(未满十六周岁)窜至溆浦县小横垅乡罗丰村李某乙家门口,盗走李某乙重骑牌ZQ150T-2A型二轮摩托车一辆。经溆浦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被盗摩托车价值2480元人民币。
2020年3月20日,被告人唐某某主动到溆浦县公安局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伙同李杰骏盗窃被害人李某某乙摩托车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2.相关书证;3.被害人潘某某、李某乙等人的陈述;4.证人黄某丁、毛某某的证言;5.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指认、辨认等笔录;8.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之规定。被告人唐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唐某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贻利
检察官助理:陈俭
2020年10月15日
附:
1.被告人唐某某现监视居住在家。
2.公安侦查卷5册,光碟3张,检察卷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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