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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唐领波诈骗案)_汨罗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汨罗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汨检一部刑诉〔2020〕42号

被告人唐领波,外号“唐波”,男,1998年**月**日出生于湖南省岳阳市汨罗市,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81199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汨罗市**镇**村**组**号。2018年7月18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平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7月31日经平江县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2018年8月1日由平江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7月2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汨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汨罗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汨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领波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3月28日,被告人唐领波假冒李某甲的身份骗取被害人李某乙人民币3000元。此外,2020年6月至7月,被告人唐领波以银行转账需要二十四小时到账为由,通过编写虚假的银行转账信息获取被害人信任后,在汨罗、长沙诈骗作案四起,骗得被害人万某某、周某某、张某某、邹某某共计人民币89500元、手机7台。其中,被告人唐领波骗取被害人万某某人民币6000元、骗取被害人周某某人民币30000元、骗取被害人张某某人民币10000元、骗取被害人邹某某人民币43500元,还虚构自己是长沙**公司的工作人员等事实骗取被害人邹某某手机共计7台,经鉴定,7台手机共计价值人民币26920元,唐领波将骗得的89500元全部用于自己日常生活开支,将骗来的7台手机用来送人和卖钱。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8年3月28日,被告人唐领波假冒李某甲的身份添加被害人李某乙的微信,并将自己的微信头像换成李某甲本人的照片,虚构李某甲有急事要借钱的事实骗取李某乙人民币3000元,唐领波将骗来的钱全部用于日常生活开支;

2.2020年5月底6月初,被告人唐领波虚构自己是长沙**公司的工作人员,正负责5G基站的建设,并且在芙蓉区、开福区承包了4个建基站的工地等事实取得被害人邹某某的信任后,又虚构自己需要5台5G手机做5G信号测试,因电信公司的钱暂时未到账,要邹某某拿几台手机给自己,从邹某某处骗得手机共计7台,分别为三台蓝色Vivoy70s手机、一台华为Mate30pro手机、两台苹果11P手机、一台黑色Oppon92s手机,唐领波将骗来的一台蓝色Vivoy70s手机送给赵某某,将骗来的一台华为Mate30pro手机以4200元钱的价格卖给李某丙,将骗来的两台蓝色Vivoy70s手机、一台绿色苹果11P手机分别以2600元钱、4500元钱的价格卖给肖某某。经鉴定,7台手机价值共计人民币26920元,其中华为Mate30pro手机一台价值5100元,Vivoy70s手机三台共计价值6000元,苹果11P手机2台共计价值13540元,Oppon92s手机一台价值2280元。此外唐领波还虚构自己的银行卡被冻结了,要将电信公司的款项打到邹某某的银行卡上的事实,通过编写虚假的手机银行转账信息骗得被害人邹某某累计人民币43500元,并将骗来的钱全部用于日常开支;

3.2020年6月14日下午,被告人唐领波要被害人万某某给其现金人民币6000元钱,自己会通过ATM银行转账给万某某,随后唐领波通过编写虚假的手机银行转账信息骗得被害人万某某人民币6000元,并将骗来的钱全部用于日常开支;

4.2020年6月23日8时许,被告人唐领波编造给其爷爷办寿要到被害人周某某开的“**鲜果店”采购烟酒、干货等物品的事实取得周某某的信任后,要周某某给自己20000元现金和10000元的微信零钱用于回礼给来贺寿的客人,自己会通过银行卡转账30000元给周某某,随后唐领波通过编写虚假的手机银行转账信息骗得被害人周某某人民币30000元,并将骗来的钱全部用于日常开支;

5.2020年6月30日,被告人唐领波虚构自己在长沙开了一家“蛙来哒”,每个月有四五万的收入、在广州有工地每个月收入十几万等事实以及编写虚假的手机银行转账信息取得被害人张某某的信任后骗得张某某人民币10000元。

案发后,被告人唐领波于2020年7月1日被民警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公安机关将依法追回的一台Vivoy70s手机、一台Opp0手机分别于2020年9月27日、2020年10月23日发还给被害人邹某某,将追回的5000元钱于2020年10月23日发还给被害人张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唐领波的户籍材料、到案经过、手机批发出库单、汨罗市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领条、微信聊天记录、手机短信信息、微信转账记录、通话详单、欠条、银行流水明细等书证;

2.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

3.鉴定意见;

4.证人证言:证人李某甲、舒某某、樊某某、赵某某、李某丙、肖某某的证言;

5.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乙、万某某、周某某、张某某、邹某某的陈述;

6.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唐领波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领波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领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领波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唐领波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唐领波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汨罗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红萍

检察官助理:叶颖

2020年10月28日

附件:1.被告人唐领波现羁押于汨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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