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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唐飞航抢劫案)_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瑞检刑诉〔2020〕1220号 

被告人唐飞航(曾用名唐海明,绰号“唐老鸭”),男,1984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327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广西省灌阳县********号。曾因使用伪造的身份证,于2009年6月23日被瑞安市公安局罚款300元。因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9月5日被瑞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0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瑞安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瑞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飞航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13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唐飞航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其间,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1月11日至2020年1月2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6月15日,杨某某、林某甲、王某某(均已判)事先预谋抢劫走私油,后王某某纠集潘某某(已判),潘某某纠集被告人唐飞航,被告人唐飞航又纠集林某乙、李某某(均已判)。次日凌晨3时许,杨某某、林某甲、王某某、潘某某、林某乙、李某某及被告人唐飞航共七人携带水果刀、棒球棍等工具,驾驶一辆白色桑塔纳轿车在瑞安市**街道**隧道附近逼停被害人陆某某、覃某某驾驶的皖E6****油罐车,控制两名被害人后,杨某某将截取的油罐车开至滨海大道附近,后将油罐车内装载的42吨柴油销赃,得款人民币80000余元。次日凌晨5时左右,杨某某通知林某甲将两名被害人放走,并告诉被害人油罐车的停放地点,油罐车被被害人取回。事后,被告人唐飞航分得赃款4000元。

2019年9月5日,被告人唐飞航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杨某某、林某甲、潘某某、林某乙、李某某、王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陆某某、覃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唐飞航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勘验笔录、人物及地点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飞航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飞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以暴力、胁迫的方法劫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瑞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伊

2020年1月17日 

附:

  1.被告人唐飞航现羁押在瑞安市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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