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九检刑诉〔2020〕195号
被告人唐龙,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9021987********,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九龙坡区**路**号**栋**。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3月4日被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判有期徒刑八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16日被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判有期徒刑七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3月20日被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判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2019年9月2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30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0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由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龙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3 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唐龙自愿认罪认罚,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16日19时许,被告人唐龙通过钥匙试开玻璃门U型锁的方式,进入被害单位**家(重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位于本区**号写字楼**号的办公室,将五台办公电脑主机打开,盗走5个Intel CPU、5个华硕16G内存条、5个华硕240G固态硬盘,后销赃获利约4000余元。经鉴定,上述被盗电脑配件价值4400元。2019年12月29日20时许,民警在本区**路**号**栋**将被告人唐龙抓获。到案后,唐龙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前科材料、被盗物品发票等书证;
2.证人赵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唐龙的的供述和辩解;
4.价格认证结论书等鉴定意见;
5.辨认作案现场等笔录;
6.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44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龙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之后五年内又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唐龙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唐龙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并愿意接受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唐龙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之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贾 伟
检察官助理:温小天
2020年4月15日
附:
1.被告人唐龙现羁押于重庆市九龙坡区看守所;
2.案卷二册、具结书一份、补充材料散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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