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南检刑诉〔2020〕529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9291964********,汉族,高中文化,工作单位深圳市****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市**县,住深圳市南山区**栋**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1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4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唐某某因被害人周某某与前女友王某某交往, 一直对周某某怀恨在心。2020年2月3日23时40分许,在深圳市南山区***花园*栋*商铺门口,唐某某趁周某某不备,持斧头砸了周某某的头部两下致其受伤,在商铺内的王某某听见周某某呼叫,出来制止唐某某也被打,现场的群众将唐某某拉开。经鉴定,被害人周某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公安机关立案后,被告人唐某某经电话传唤到案。2020年3月10日, 被告人唐某某与被害人达成和解,一次性赔偿3万元人民币,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的户籍证明材料、到案经过、证人王某某及赵某某的证言、被害人周某某的陈述、辨认笔录、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及辩解、鉴定意见书、现场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一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唐某某经传唤到案,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海燕
2020年4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唐某某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6*******;保证人鲁某某,联系电话134********。
2.电子卷宗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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