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南检刑诉〔2020〕1568号
被告人唐荣喜,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4281980********,瑶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富川瑶族自治县,无固定住所。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3月10日被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于2015年 4月30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6月30日被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于2016年 11月15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0月24日被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于2018年 4月9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 8月21日被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于2019年 3月8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5日被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于2020年7月2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30日被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荣喜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1日凌晨,被告人唐荣喜在深圳市南山区**道一带寻找作案目标伺机盗窃。当日4时许,唐荣喜见被害人张某某因醉酒靠在******广场西侧人行道石墩上睡着了,遂趁机上前将张某某左边裤袋边的一部白色iPhoneXR手机偷走,并于当日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卖给路边一收手机的人。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3752元。唐荣喜于案发当日12时许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被告人唐荣喜的户籍信息及前科材料,抓获经过,手机的收款收据,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被告人唐荣喜的供述,价格认证结论书,现场勘验笔录,案发现场的监控录像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荣喜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荣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唐荣喜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同时,唐荣喜具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郭海燕
2020年11月4日
附件:1.被告人唐荣喜现羁押于深圳市南山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及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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