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金林忠,性别:**性,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02031996********,**族,****,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镇**村**组**号,现住址**。2016年8月17日因盗窃罪被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6年12月11日刑满释放;2018年3月28日因盗窃罪被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7日被清镇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0日被我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清镇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贵阳市清镇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商平、金林忠涉嫌盗窃罪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16日14时许,被告人金林忠、商平从六盘水市六枝特区包车(司机杨某甲不知情)至清镇市市区,伺机寻找被害人扒窃,当天17时许,金林忠、商平在清镇市中环国际天桥处紧跟被害人杨某乙,在天桥台阶中段位置,将被害人放于外衣左边荷包里面的一部红色手机(品牌:vivo,型号:y93s128GB)扒窃,后将该手机卖到贵阳市区一名收旧手机的男子处。2019年12月17日,经清镇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杨某乙被盗的手机(vivoy93s128GB)一部价值人民币123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程序性文书,抓获经过,户籍信息表,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杨某甲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杨某乙德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商平、金林忠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意见书。
6.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人身检查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商平、金林忠扒窃他人财物,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二被告人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过有期徒刑,在刑满释放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商平、金林忠自愿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建议对二被告人量刑有期徒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官:郭勇
检察官助理:杨彦博
附:1.二被告人现羁押于清镇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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