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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商庆丰盗窃案)_浙江省云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云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检一部刑诉〔2020〕650号

被告人商庆丰,男,1984年**月**日出生于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身份证号码332529198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景宁畲族自治县**镇**村**楼**号,现住地景宁畲族自治县**街道**弄出租房。因盗窃,于2002年5月20日被温州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3年9月23日被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4月22日被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于2013年3月29日被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于2015年2月11日被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9000元;于2016年4月5日被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于2018年8月20日被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100元,于2019年2月24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8月11日被云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5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云和县看守所。

本案由云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商庆丰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3日晚20时至21时许,被告人商庆丰驾驶摩托车从景宁畲族自治县到云和县途中,径云和县**村**号杨某某家门口时,以溜门的方式进入该户二楼客厅,从一黑色女士手提包内窃得人民币550元。杨某某在室外发现屋内异常后,回到客厅看到商庆丰正打算离开,遂上前追赶,但商庆丰逃至屋外,后弃车逃离现场。随后,杨某某拨打电话报警,民警出警现场,并扣押了嫌疑车辆。

2020年8月11日,被告人商庆丰在景宁畲族自治县**街道**弄出租房内被抓获归案,后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摩托车一辆;

2.书证:归案经过、扣押物品清单、发还清单、刑事判决书、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罪犯档案资料、认罪认罚材料、情况说明、户籍信息等;

3.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商庆丰的供述和辩解;

5.现场指认笔录及指认照片、现场勘查笔录、现场方位图及现场照片、搜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商庆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55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商庆丰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云和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叶苏晴

2020年11月6日

附:

1.被告人商庆丰现羁押于云和县看守所;

2.随案移送本案电子卷宗二册、被告人讯问笔录一份等(详见送达回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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