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永善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一部刑诉〔2020〕62号
被告人商松桂,绰号“六哥”,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4371979********,彝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雷波县,住雷波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7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日被逮捕。
被告人偶罗作石,绰号“张姐”,女,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1331980********,彝族,文盲或半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眉山市仁寿县,住仁寿县**镇**村**组。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7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5日被永善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永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商松桂、偶罗作石涉嫌组织卖淫罪、商松桂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年11月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两次(自2019年12月13日至2020年1月9日、2020年2月17日至2020年3月1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自2019年12月1日至2019年12月15日、2020年2月10日至2020年2月24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被告人商松桂、偶罗作石组织卖淫罪
2019年以来,被告人“六哥”商松桂与“张姐”偶罗作石在永进街47号与22号租房,以免费提供食宿等招募方式,运输、管理卖淫女李某某、欧某某、吉某某、赵某某以“快餐”150元、“包夜”600元,长期从事卖淫活动,商松桂、偶罗作石组织卖淫同时还负责招揽嫖客、放风。2019年7月26日,商松桂、偶罗作石组织李某某、欧某某到永善县豪都酒店实施卖淫时被公安机关现场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口证明、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欧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商松桂、偶罗作石供述与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
二、被告人商松桂盗窃罪
1.2016年7月15日凌晨,被告人商松桂到浙江省海盐县**街道新兴宾馆一楼楼梯口,采用强拉坐垫、扯断电线的手段,窃取周某某两辆二轮电动自行车的电瓶二组。
2.2016年10月10日凌晨,被告人商松桂到浙江省海盐县**街道**路**号楼房**路啤酒厂渔场家门口),采用扯断电线的手段,窃取戴某某三轮电动自行车内的电瓶一组。
3.2016年11月10日凌晨,被告人商松桂到浙江省海盐县**街道**村**号张某美租住房,采用推门的手段,进入房内,窃取OPPO手机一部和金立手机一部等物品。经鉴定,OPPO手机价值1909元,金立手机价值749元。
4.2016年11月10日凌晨,被告人商松桂到浙江省海盐县**街道**宿舍**镇**路**号),采用窗口取物的手段,窃取郭某华为手机一部,龚某某苹果手机一部。经鉴定,华为手机价值1067元,苹果手机价值1273元。
5.2016年12月13日凌晨,被告人商松桂到浙江省海盐县**街道川鱼饭店门口,采用强拉坐垫、扯断电线手段,窃取张某友三轮电动车内的电瓶一组。
6.2016年12月13日凌晨,被告人商松桂到浙江省海盐县**街道双福桥西侧楼下(恒源纸制品厂车库),窃取韩某某电动自行车内放入电瓶一组;窃取王某军两辆电动自行车的电瓶二组。
7.2017年3月1日凌晨,被告人商松桂到浙江省海盐县**街道**村**号**房**弄堂进去一租住房),盗取OPPO手机一部。经鉴定,价值780元。
8.2017年3月1日凌晨,被告人商松桂到浙江省海盐县**街道电庄社区鸿厦物流公司刘某峰宿舍(林某某33号租房),窃取VIVO手机一部及现金2000余元;杜运宿舍,盗取现金600余元。
9.2017年3月13日凌晨,被告人商松桂到海盐县**街道**路**号吴某某家盗取现金20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接受证据清单等书证;
2.被害人周某某、戴某某等人陈述;
3.被告人商松桂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勘验、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商松桂、偶罗作石组织他人实施卖淫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商松桂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善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在涛
2020年4月10日
附:
1.被告人商松桂现被羁押于永善县看守所。被告人偶罗作石现被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524089****。
2.案卷九册、光碟21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