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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商某某、任某甲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_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松检公诉刑诉〔2019〕257号

被告人商某某,女,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5311975********,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太仆寺旗,捕前住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户。无前科。2018年11月24日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赤峰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2018年11月27日经本院批准,被赤峰市公安局新城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任某甲,男,195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041959********,蒙古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新城**小区**号楼**单元**室。无前科。2018年3月12日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赤峰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3月29日被赤峰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赤峰市公安局新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商某某、任某甲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3月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3月2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4月29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5月2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2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3月份,被告人商某某经李某甲(未到案)介绍到河北省廊坊市河北千佳福科技有限公司参观学习,并成为公司会员。2017年4月份初,被告人商某某租赁被告人任某甲位于新城下洼子小区商厅,开始经营管理赤峰“千佳福店”。河北千佳福公司向赤峰千佳福店派驻讲师、组织推荐会,以此吸收会员,进行传销活动。商某某负责该传销组织组织、领导工作。被告人任某甲在店内向投资者讲解千佳福投资政策、盈利模式,吸引新会员加入。

目前,已证实被告人商某某、任某甲组织、领导的千佳福传销组织层级为9级,人员为41人,核实传销活动参与者31人,涉案金额105.49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井冈山培训学员手册等物证;2.归案情况说明、企业登记信息、常住人口信息等书证;3.证人李某乙任某乙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陈某某、靳某某等人的陈述;5.被告人商某某、任某甲的供述与辩解;6.讲课视频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商某某、任某甲违反法律规定,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商某某、任某甲系共同故意犯罪,被告人商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被告人任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商某某系主犯,被告人任某甲系从犯;被告人商某某、任某甲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东兵

检察员:魏天琦

2019年7月12日



附:

    1.被告人商某某现羁押于赤峰市红山区看守所,被告人任某甲现取保候审于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柒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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