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一部刑诉〔2020〕286号
被告人商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5021974********,汉族,大专文化,居民,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住东营区**路**号**号楼**单元**室。2020年4月15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平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成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502199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住东营区**街道**村。2008年11月20日因犯抢劫罪被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2020年4月15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平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郭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身份号码370521198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人,住垦利区**镇**村。2020年4月15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平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商某某、成某某、郭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8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商某某称与张某某合伙做绿化工程,工程结束张某某结算工程款后未与商某某结算分成,商某某多次向张某某讨要欠款未果,后得知张某某在平邑县,遂通过耿某某、赵某某(已判刑)纠集了被告人成某某、郭某某、刘某某等共计11人到平邑县找张某某讨要欠款。
2018年1月26日,被告人商某某、成某某、郭某某等11人驾驶三辆汽车到平邑县寻找张某某。1月28日16时许,商某某等人在平邑县城东环球假日酒店停车场发现张某某的车辆,商某某安排郭某某、李某某(已判刑)到酒店内查看张某某行踪,其余人在停车场等候。郭某某、李某某发现张某某及其亲戚崔某某、胡某某等人出来后通知赵某某。商某某、成某某等人持砍刀、镐把、辣椒水包围、打砸张某某的车辆,并殴打崔某某、胡某某,后将二人抓住,张某某驾车逃跑。
商某某等人驾车带着崔某某、胡某某返回东营,将二人拘禁在东营市东营区一间平房内,逼迫二人给张某某打电话让其还钱。直至次日20时许,在崔某某、胡某某写下借条及向商某某等人转账2万元后将二人放走。期间,商某某纠集的赵某某等人多次对崔某某、胡某某殴打,并以往身上浇矿泉水、吹风扇、逼迫吃冰块、把冰块塞进衣服、逼迫跳鸭子舞等方式对二人进行折磨、羞辱。
2020年4月15日,被告人商某某、成某某、郭某某到平邑县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监控截图;刑事判决书、转账记录等书证;被告人商某某、成某某、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成某某、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商某某、成某某、郭某某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祝雪芹
2020年11月30日
附:
1、被告人商某某、成某某、郭某某现分别被取保候审于东营市东营区、垦利区;
2、证人名单一份;
3、卷宗三册。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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