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寻检公诉刑诉〔2019〕346号
被告单位寻甸县***煤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9757154642F,集体所有制企业,法定代表人商某甲,注册资金:壹仟万元整,经营期限:2003年9月10日至2023年9月9日,经营范围:煤露天开采,采矿许可证有效期自2011年10月24日至2017年10月24日,矿区面积0.348平方公里。企业住所为云南省昆明市寻甸县先锋镇郭家山村。
诉讼代表人商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1963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5301271963********,福建省福清市沙浦镇赤礁村商厝71号,系被告单位寻甸县***煤矿县办公室员工。
被告人商某甲,男,汉族,1975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3501271975********,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清市**村商厝,大专文化,寻甸县***煤矿法人代表兼矿长,暂住云南省昆明市寻甸县金所褐煤蜡场住宿区。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8年12月8日被寻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14日经我院批准逮捕,同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寻甸县看守所。
被告人林某某,男,汉族,1982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3501811982********,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清市,初中文化,寻甸县***煤矿总经理,住福建省福清市**镇**村**组**号,暂住云南省昆明市寻甸县**栋**单元**室。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8年12月8日被寻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14日经我院批准逮捕,同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寻甸县看守所。
被告人陈某某,男,汉族,1972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3501271972********,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清市,高中文化,寻甸县***煤矿董事长,住福建省福清市**镇**村**号。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6月10日被福建省福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日经我院批准逮捕,同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寻甸县看守所。
被告人郭某某,男,汉族,1973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3501811973********,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清市**镇**村**号,初中文化,寻甸县***煤矿管理人员,暂住昆明市寻甸县**街道**栋**单元**室。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8年12月8日被寻甸县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寻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单位寻甸先锋郭家山煤矿、被告人商某甲、林某某、陈某某、郭某某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3月1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4月1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5月1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6月1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7月9日补查重报;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19年8月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至2019年8月24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单位寻甸县***煤矿属于寻甸县先锋镇窑上村委会集体所有制企业,2003年寻甸县***煤矿由马贵达承包经营,2013年马贵达承包期限已满,寻甸县先锋镇政府和先锋镇窑上村委会共同收回寻甸县***煤矿经营权,2013年8月,经协商承包给被告人陈某某等人经营。2013年9月10日,寻甸郭家山煤矿法定代表人变更为商某甲。2014年4月15日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9万吨/年及以下煤矿立即停产整顿的通知(云政办发[2014]19号),郭家山煤矿在停产整顿名单之列,并被暂扣采矿许可证,要求进行转型升级后才能进行煤矿开采活动,自2014年停产整顿后至2018年3月期间,被告人陈某某、商某甲、林某某、郭某某作为郭家山煤矿的主管责任人员,在明知郭家山煤矿不能开采煤矿的情况下仍以安全隐患治理为由越界开采,并多次被寻甸县国土资源局行政处罚。2017年9月至2018年3月期间,郭家山煤矿以安全隐患治理为由超出采矿许可证范围越界开采煤矿,经云南矿协司法鉴定所对寻甸县***煤矿非法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进行司法鉴定:寻甸县***煤矿非法开采褐煤32.5万吨,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为8043.75万元(捌仟零肆拾叁万柒仟伍佰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寻甸先锋郭家山煤矿,违反矿产资源法规定,擅自越界开采煤矿并进行销售获利,被告人商某甲、林某某、陈某某、郭某某作为先锋郭家山煤矿的主管责任人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应当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寻甸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永辉
2019年8月22日
附:1.被告单位诉讼代表人商某某联系电话1362854****;被告人商某甲、林某某、陈某某现羁押于寻甸县看守所;被告人郭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98789****;
2.公安侦查卷宗16册,电子卷宗光盘1张;
3.管理制度岗位责任汇编一本;相关书证材料一册;
4.扣押物品清单一份,涉案款物收缴打款凭证一份;
5.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书20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