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刑检刑诉〔2020〕109号
被告人商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1251977********,汉族,高中文化,群众,安平县**局职工,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安平县**街**小区,现住安平县**小区**号楼。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16日被安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商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了被害人家属应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家属及双方聘请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30日21时50分许,在安平县为民街与幸福路交叉口,商某某驾驶冀T*****普通二轮摩托车由西向东行驶碰撞行人刘某某后逃逸,造成刘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经交警大队调查研究认定:商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刘某某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证人证言
本院认为,被告人商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事故造成一人死亡并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旭
2020年6月9日
附件:1.被告人商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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