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商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市检一部刑诉〔2021〕17号

被告人商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129197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临漳县,现住址山西省高平市**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3日被高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高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商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6日21时40分许,被告人商某某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沿高平市锦华街由东向西行驶至高平市锦华街铁路桥路段时,交警大队执法检查民警现场对其进行酒精呼气测试,结果为207mg/100ml,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后将商某某带至高平市人民医院依法抽取了血液。2020年7月7日经晋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在商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158.4mg/100ml,商某某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李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商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商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商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摩托车在道路上行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商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商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高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亮

2021年1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居山西省高平市**镇**村,电话:1833561****;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