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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商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0〕184号

被告人商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3221990********,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徐州市沛县,住江苏省沛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8日被东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商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商某某于2020年4月17日21时许,酒后驾驶苏******号五菱牌灰色小型面包车从东明县三八路东段老牌坊出发,途经**路**路,驶入东方金街约200米后,被东明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在送检的被告人商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08.3mg/100ml。被告人商某某于2020年4月28日自动到东明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等;2.鉴定意见理化检验报告;3.证人郭某某证言;4.被告人商某某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商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商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商某某有自首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商某某拘役一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牛庆祝

2020年7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商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江苏省沛县**镇**村**号其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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