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姑检刑诉〔2020〕1156号
被告人商某某,男,198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11985********,汉族,大学文化,系苏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暂住本市高新区**路**号**公寓**幢**室(户籍所在地为江苏省海门市**街道**村**组**号)。被告人商某某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未随车携带驾驶证,于2014年6月17日被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并处罚款人民币1550元。被告人商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4日被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商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商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商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8日4时许,被告人商某某饮酒后驾驶牌号为苏E5****的非营运小型轿车沿本市独墅湖高架、三香路行驶至三香路烽火路路口等待信号灯时在驾驶室睡着,并溜车发生撞击路边消火栓事故,被民警抓获。经鉴定,被告人商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78毫克/100毫升。经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商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被告人商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并发生事故的事实。案发后,被告人商某某已赔偿事故相对方全部经济损失。
2020年12月22日,被告人商某某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1.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人口信息等书证;
2.证人刘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商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苏州市价格认定局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5.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制作的现场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商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商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商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商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商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振磊
2020年12月25日
附:
1. 被告人商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暂住地。
2. 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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