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伊检一组刑诉〔2020〕302号
被告人商某某,男性,195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3231957********,满族,高中文化,农民,住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镇**村*组。2020年9月2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伊通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1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伊通满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商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20日13时许,被告人商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行驶至伊通满族自治县**镇**村***屯*路口,被伊通满族自治县公安局执勤民警当场查获。2020年8月25日,经吉林省迪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商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2.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到案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单、机动车信息查询单、驾驶人信息查询单、血液采集登记表等书证;2、吉林迪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3、被告人商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讯问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商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商某某无视国法约束,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商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静
(院印)
2020年11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商某某现取保候审在**镇;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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