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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商某某危险驾驶案)_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桦检一部刑诉〔2021〕17号 

  被告人商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2821981********,汉族,高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桦甸市,住吉林省桦甸市*号楼*单元*室。曾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1月8日被桦甸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桦甸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1月6日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桦甸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商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3日23时许,被告人商某某饮酒后驾驶吉B*****号牌五菱面包车从桦甸市**附近驶出,由西向东驶入东大街,从**进入**院内,行至**附近时被巡逻民警查获。经桦甸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商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210.0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书证:1、案件提起及抓获经过;2、民警工作说明;3、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查询结果单;4、驾驶人体内酒精含量检验登记表、呼吸式酒精检测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5、电话查询记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6、身份信息;

二、证人王某某的证言;

三、被告人商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四、鉴定意见:桦甸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商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商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商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崔杨

(院印)

2021年1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商某某取保候审于现住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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