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雷波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雷检一部刑诉〔2021〕Z5号
被告人商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371990********,彝族,初中文化,四川省雷波县人,住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雷波县**乡**村**组。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10月24日被雷波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4日被雷波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雷波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商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19日下午被告人商某某与苏某某等人在雷波县箐口山喝酒,喝酒过程中商某某无故被苏某某及苏某某的一位朋友殴打,后苏某某驾驶摩托车搭载其朋友离开箐口山,商某某驾驶云C*****小型普通客车追赶苏某某等人,当商某某驾车行驶至雷波县箐口乡核桃坪村1组时,被民警查获。经检验,商某某血液样品中乙醇浓度为98.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现勘笔录、鉴定意见,被告人亦有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商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商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犯罪事实清楚。被告人商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商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雷波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志维
检察官助理:谢群
2021年1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于住所地。
2.本案全部案卷材料。
3.起诉书正副本八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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